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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810-120

邮箱:pm@yaofang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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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合作协议

欢迎加入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合作项目
请仔细阅读下列协议条款。一旦您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即表明您接受下列条款作为您与药房网商城之间的销售联盟合作项目的协议,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受您的权利、履行您的义务,并以此作为解决双方间纠纷的依据。
1、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1 “药房网商城”由上海伊邦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域名为www.yaofangwang.com的网站。
1.2 “药房网商城商品”指在以相应发布供货商家的名义在药房网商城陈列并供出售的商品。
1.3 “联盟会员”指同意参加联盟合作,遵守本协议约定,完成联盟会员在线注册并具备履行联盟合作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网站经营者或其他实体或个人。
1.4 “联盟合作”指联盟会员同意在其拥有和/或具有合法经营权、代理权的网站上设置至药房网商城的链接,以方便客户对药房网商城的访问以及在药房网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药房网商城同意联盟会员在其拥有和/或具有合法经营权、代理权的网站上设置上述链接,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就药房网商城商品的销售订单向联盟会员支付佣金。
1.5 “联盟网站”指联盟会员与药房网商城建立联盟合作关系的,拥有和/或具有合法经营权、代理权的任何网站,但药房网商城已合作的网站应事先经药房网商城同意。
1.6 “佣金”指联盟会员在联盟合作项下就药房网商城商品的销售所应得到的,并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计算和支付的费用提成。
1.7 “客户”指购买药房网商城商品和/或接受药房网商城服务的任何个人和/或组织。
2、注册
2.1注册流程
•按药房网商城引导进行注册
•联盟管理员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照药房网商城提供的链接进行推广
2.2禁止条件
•禁止提供虚假、不完备信息。
•含有以下列内容的网站不能作为合作推广对象:
* 宣扬色情、暴力、基于种族、性、宗教信仰、国籍、残疾、性倾向或年龄的歧视;
* 宣扬任何非法的、有害的、威胁性的、诽谤的、骚扰的或其他易引起反感的行为;
* 域名与药房网商城相类似例如包括但不限于近似、变异、拼错等;
* 侵犯任何第三方(含药房网商城)知识产权、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如出现以上情况,药房网商城有权自行决定取消联盟会员资格、扣发佣金并追究其其他责任。
3、药房网商城的权利和义务
3.1 药房网商城有权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欲成为联盟会员的申请,并有权要求联盟会员提供任何药房网商城认为必要的资料、证书、证明等文件。
3.2药房网商城有权确定并不时修订联盟合作的具体方式,有权随时合理修改并完善本协议约定条款,并有权随时对联盟会员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联盟会员应配合药房网商城的检查和监督。
3.3 药房网商城上显示的所有图片、文字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药房网商城或其合作伙伴所有。
3.4 药房网商城有权收集与联盟合作相关的销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量与金额、品类)。联盟会员同意仅将销售数据用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
3.5药房网商城享有所有(包括因联盟合作所产生的)销售药房网商城商品的销售收益及其他收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药房网商城无义务相应或接受联盟会员就上述收益提出的任何主张。
3.6药房网商城将向联盟会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及其他便利以使联盟会员可以方便地设置至药房网商城的链接。
4. 联盟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4.1联盟会员声明与保证,其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应具备的一切资质与能力,并且符合药房网商城所不时要求的作为药房网商城联盟会员的资格。联盟会员应按照药房网商城的要求,就上述声明与保证提供相关证照及其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ICP经营许可证等)。
4.2联盟会员应向药房网商城提交联盟网站书面申请,以便药房网商城审核该网站是否适宜进行合作。联盟会员必须按照药房网商城的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联盟会员及联盟网站的相关信息。如因联盟会员提供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因联盟会员违反上述就联盟网站内容的保证而造成药房网商城任何损失,联盟会员应予以全额赔偿。
4.3联盟会员应按照药房网商城的要求提供实施联盟合作的计划,供药房网商城审查。经药房网商城认可后,方可实施。
4.4联盟会员应按照药房网商城要求并以经药房网商城认可的方式和联盟网站上设置至药房网商城的链接。该等链接应置放于经双方确认的联盟网站的显著位置并须随时更新。联盟会员应保证上述链接的外观、感受和功能性符合药房网商城的要求,未经药房网商城许可,不得随意修改、篡改、复制、许可第三方使用。
4.5药房网商城授权联盟会员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药房网商城的图形和/或文本标志(包括所含知识产权)。联盟会员确认上述图形和/或文本标志属于药房网商城所有,并应确保对该等图形和/或文本标志的合理使用,联盟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对药房网商城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方式或可能就跟药房网商城合作双方之间关系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方式使用该等图形和/或文本标志。
4.6联盟会员应确保将药房网商城通过联盟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与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与药房网商城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明确区分,不致造成混淆并误导消费者,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药房网商城的正常经营行为。
4.7 联盟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就联盟会员与药房网商城的关系对外发布虚假或误导的信息或者容许该等虚假或误导的信息的存在。如果联盟会员违反此项规定,药房网商城有权正式通知联盟会员,要求联盟会员在药房网商城要求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否则,药房网商城有权立即终止联盟会员参与联盟合作的资格,并且有权要求联盟会员返还其已收到的佣金并有权取消所有未发放的佣金,若因此给药房网商城造成任何损失,药房网商城有权要求联盟会员承担赔偿责任。
4.8 联盟会员不可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上购买包括但不限于“药房网商城”“yaofangwang”等关键词来推广。不得做这些关键词的SEO网站优化,不得使用域名中包含但不限于“yaofangwang”“yfwsc”“yaofangwangshangcheng”或与这几个词近似的域名,或者网站框架内容模仿药房网商城网站内容等各种仿药房网商城钓鱼网站,来推广药房网商城的商品和服务。同时禁止联盟网站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团购,代购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药房网商城有权立即终止联盟会员参与联盟合作的资格,并且有权要求联盟会员返还其已收到的佣金销售提成并有权取消所有未发放的佣金销售提成,及承担10万元违约金。
4.9联盟会员在合作期间,不得人为恶意下小额订单(为了赚取固定费用的佣金,所下的订单金额小于佣金金额),一经发现存在这种现象或每个自然月50元以下订单总数超过当月订单总数的5%(图书音像类订单除外),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将有权利立刻取消其合作资格,并取消其所有未发放的佣金费用。
4.10未经药房网商城事先书面许可,联盟会员在合作期间,不得向佣金类联盟或者网站(即通过佣金网站的链接购物,网站向会员发放一定的现金、代金券和积分等形式)推荐和合作,一经发现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立刻取消其联盟合作资格,并有权利取消其所有未发放的佣金费用。
4.11联盟会员应确保在没有得到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书面或邮件允许的前提下,其公司旗下所有网站/平台等载体上不得发布或发放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任何形式的优惠券信息,联盟会员有义务对此类信息进行阻止并向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举报,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可根据后果严重性决定是否扣除或减少联盟会员当月服务费用。
4.12联盟会员应仅在经药房网商城认可的载体进行投放,不得擅自制作任何性质的链接放于其他载体进行投放,尤其不得制作木马程序等进行投放。
4.13无论何种原因,联盟会员已经或将要或有可能给药房网商城造成损失、损害的,联盟会员应向药房网商城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
5. 联盟合作网站佣金、收益结算和奖励机制
5.1 佣金的计算
5.1.1 药房网商城同意按照联盟合作产生的有效交易订单向联盟会员计算并支付佣金。
5.1.2佣金的金额按照药房网商城统计的有效购买行为及有效交易发生的净销售额(即商品总金额扣除优惠券金额、礼品卡金额、优惠金额、运费金额)计算。
只有因客户的有效购买行为所产生的销售额,才能作为计算联盟会员销售提成的依据。“有效购买行为、”“有效交易”须同时满足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要求的行为:
(1) 客户通过联盟网站上设立的药房网商城联盟推广链接访问药房网商城;
(2) 客户在上述访问期间购买了药房网商城商品;
(3) 商品买卖关系完成,药房网商城收到了全部货款;且在规定的有效的退换货期限内未发生任何退换货行为。
(4) 同时关于佣金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a、使用优惠券/礼品卡的订单,优惠券/礼品卡部分不予以返点;
b、退货的订单不参加佣金;
c、企业用户不参加佣金(企业用户,依据药房网商城审核机制确定:必须是能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单位或公司,单次消费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或年采购10万元以上);
d、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产生的符合有效订单条件的订单不参加佣金,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亦不需向联盟会员支付任何费用,但协议终止/解除前发生的有效订单药房网商城销售联盟需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佣金费用。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药房网商城将不予计算并支付佣金:
(1) 客户的购买行为发生在距离最初的通过联盟网站链接点击进入药房网商城 24小时后,或者客户中途曾关机或访问其他网站。
(2)(1中所示)中所示1天有效期内客户购买行为发生前最后一次点击进入药房网商城为其它联盟用户广告链接。
(3)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意外关机、网络意外中断、药房网商城受到恶意攻击及磁盘意外损坏)而导致销售数据丢失。
(4) 联盟会员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措施故意或客观上会使得顾客客户对药房网商城与联盟会员及联盟网站之间的关系产生任何误解或混淆的(例如,联盟会员试图影响药房网商城任何功能或交易过程的如搜索、定购、浏览等)。
e、团购订单不予以返点;
f、如因业务发展,新增品类或活动有可能不参与返点,具体以甲方网站要求公布为准,乙方应实时关注网站要求。
5.1.3 联盟会员的佣金销售提成将按下列方式计算:
就联盟会员通过销售联盟合作为药房网商城带来的净销售额,联盟合作伙伴会员可享受的佣金销售提成比例为:1%(百分之一)。
如果佣金结算规则发生变化,请以联盟公告中的最新通知为准;如果联盟会员存在任何问题,请与联盟客服联系;

5.2 佣金销售提成的支付
5.2.1每月1日-5日为联盟会员申请结算日,申请结算上个自然月联盟会员的佣金(如4月1-5日内可以申请结算3月份及之前月份的佣金)。申请时可以选择提供发票,如不能提供发票,药房网商城联盟会按照国家规定代扣劳务税后发放佣金。申请之后通过药房网商城审核,并且药房网商城收到联盟会员提供的正规发票后(不能提供发票的会员请忽略此步骤),1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联盟会员支付款项。
5.2.2 如若应付联盟会员的佣金不足50 元,药房网商城将于应付联盟会员的佣金累积至50以上时支付。 若联盟会员在每个月的25-31日之间没有申请结算,则当期结算款项累积至下个结算期,非结算日不能申请结算
6.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6.1 本协议自联盟会员接受并成功注册时生效。
6.2 药房网商城可以不时地合理变更联盟合作方式及本协议的条款;该等变更自药房网商城作出之日起即对双方产生效力;如联盟会员不能接受上述变更,联盟会员唯一的救济方式即为(经提前通知药房网商城后)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全部推广。联盟会员如继续执行推广则视为接受本协议的变更。
6.3 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终止本协议而无需任何理由。
6.4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尽快对本协议项下应付未付的佣金进行清算。联盟会员可以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产生的,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的佣金。药房网商城可以在协议终止后90天内保留应付佣金以确保支付金额的正确性,联盟会员必须在协议终止后满90天后的30日内与药房网商城进行未付佣金的清算,逾期未清算的,则视为联盟会员放弃未清算佣金的债权,药房网商城不再承担任何清算与支付责任。
6.5签署本协议后,乙方应自行到甲方网站注册联盟账户成为联盟用户,如甲方网站对联盟用户有其他要求(以下称“甲方网站要求”)的,乙方亦应同时遵守,如该要求与本协议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7. 保密责任
7.1联盟会员应对其自药房网商城获取或知悉的任何与药房网商城和药房网商城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可被合理认为具有保密性的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和客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非经药房网商城书面同意,联盟会员不得非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此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7.2 通过联盟合作购买药房网商城商品的顾客即为药房网商城的客户,该等客户的注册信息以及购买商品的信息,除非法律强制或本协议另有约定,联盟会员无权使用、披露或要求药房网商城披露客户信息。
8.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本协议履行后非违约方本应获得的利益。但是,无论如何,药房网商城在本协议项下的累计总赔偿责任不应超过药房网商城应付和已付联盟会员的佣金总和。
8.2联盟会员违反保密协议的,应向药房网商城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药房网商城实际损失的,联盟会员应予以赔偿。
9. 其他条款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9.2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